關於複合形式(forme complexe)

作曲家的「複合形式」理論主要受到法國當代哲學家Edgar Morin(b. 1921)著名之「複合思想」(pensée complexe)所啟發。音樂中的「複合形式」指在創作時期便賦予作品在形式層面上的多重視角,並且依不同視角及形式的選擇,可能形成截然不同的演奏與詮釋方式。

這樣的作品在音樂史上其實有跡可循,例如sonata-rondo form(輪旋奏鳴曲式)便是一種將「奏鳴曲式」的特徵與「輪旋曲式」結合在一起的形式,廣泛用於古典奏鳴曲的終樂章;孟德爾頌(F. Mendelssohn, 1809-1847)第二號交響曲《感恩讚美詩》,除了將整首作品視為由序曲(Sinfonia)加上十個樂章組成的大型「清唱劇」外,也可以將序曲的三個段落視為交響曲的前三個樂章,而其餘十個人聲樂章則有如擴大版的「合唱交響曲」第四樂章;荀貝格(A. Schoenberg, 1874-1951)的《昇華之夜》,是一個龐大的單樂章室內樂作品,除了按Richard Dehmel原詩的形式分為五個類似輪旋曲的段落之外,亦有不同的分析家將其視為一個龐大的奏鳴曲式樂章(如Wilhelm Pfannkuch)、甚至是由兩個奏鳴曲式相連所組成的特殊形式(如Richard Swift)。

然而除了同一作品的不同視角之外,「複合形式」在作曲家的創作中更涉及了作品邊界的顛覆與再詮釋。在2010年的大提琴奏鳴曲《凡塵悲歌》的首演文件中,作曲家寫道:

「複合形式」這個名詞是我用來稱呼一種超越作品位格的形式,當一個作品除了本身獨立完整的存在樣貌之外、還與其它的篇章結合成一個更大的「超作品」時,就形成了所謂的複合形式。以本次首演的大提琴奏鳴曲為例,雖然它本身在音樂的性格上具有獨立性,但它在創作時也同時成為一個更大作品的一部份。

音樂是人類一種獨特的思考方式,正如吾人藉由數學符號、語言文字來思考一般;藉由嚴肅音樂,我們得以深刻且細緻地思考光陰。而「複合形式」則提供了一系列操作音樂形式的運算子,使得對光陰的思考增加了許多重組、對觀、多重詮釋、矛盾共存等非線性的立體感。

因此自2002年以來,作曲家探討了「複合形式」各種可能性,大致分為下列幾種類型:

  1. 在樂曲中包含了可另獨立演出的作品
    如:第二號清唱劇《晦朔春秋》(2005)包含了一組「七首鋼琴前奏曲」。
  2. 將既有作品插入新的樂章,使其成為意義不同的作品
    如:在梅湘《時間終止四重奏》中插入了器樂彌撒《為思念永恆的一道彩虹》前四個樂章(將原曲中〈讚頌耶穌基督的不朽〉視為第五樂章「羔羊經」),成為複合形式室內樂《思念永恆》(2008)。
  3. 將原本包含在一首作品中的部份加上新寫的段落成為獨立作品
    如:將《為思念永恆的一道彩虹》前四個樂章獨立出來,加上另外寫成的羔羊經:《一位受難者臨終前的祈禱》,成為獨立於《時間終止》的一首器樂彌撒《為思念永恆的一道彩虹》(2009)。
  4. 將各自獨立的多樂章作品組合成另一個更大的作品
    如:鋼琴三重奏《時間之歌》、大提琴奏鳴曲《凡塵悲歌》、鋼琴小品《天堂曲調》三首獨立的作品,穿插組合而成複合形式室內樂《時間之歌》(2010)
  5. 以不同形式觀點詮釋同一作品
    如:第二號鋼琴三重奏《複合形式》(2012),可視為多樂章室內樂形式、變奏曲式、甚至是三組前奏與賦格幻想曲。
  6. 具有共生意義的作品
    如:普羅科菲夫(S. Prokofiev, 1891-1953)無伴奏大提琴補遺作品與三個無伴奏大提琴樂章(2013)、或是《31b9513a-659c》與抒情文「畢馬龍」(2019)。

「複合形式」無論對於創作者、演奏者、或是聆聽者來說,都代表一種以更高層次的形式觀點、加上融合多重視角、與視角間的交叉詮釋、來細緻地探討光陰的過程,使吾人有機會進一步透過嚴肅音樂的語彙,來理解並體驗時間更多彩多姿、無限幻化的面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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